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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2017-4-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6号)(以下简称3.30《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30《通知》第一条所称的“购买”,包括已购和新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以及通过拆迁(征收)安置、公房出售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二、《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被继承人等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三、3.30《通知》所称的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因司法协助、继承等原因导致住房转移的,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四、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和预告登记注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667号)办理。

五、20173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的二手住房,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20173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形成交易且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简称3.15《通知》)要求,尚未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但能提供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的二手住房,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于412日前向房屋所在区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购房明细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特此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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