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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来源:】 【2016-7-1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精神,自2016715日起,取消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收费。需复印档案材料的,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39号)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A4纸每张0.5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

同时,自2016715日起,凡《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证明上已体现的事项内容,我中心一律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