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的意见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产权式酒店管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其他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酒店产权人所有,客房、其他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酒店经营者统一管理的酒店。
本意见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意见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意见所称客房建筑面积,是指客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之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是指包括外墙一半及保温层、电梯间及消防楼梯间、客房走廊和机房设备层等部位按分摊系数分摊的建筑面积。
原则上,酒店产权人自持客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三、建设产权式酒店需由建设单位向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产权式酒店客房可以按间(套)等房屋基本单位进行预(销)售。
产权式酒店客房需要预售的,应在完成项目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且具备其他的预售条件后,向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应按照规定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手续,所售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明示产权式酒店的非住宅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明确告知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将此情况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予以约定。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房屋销售、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等内容,以避免产生纠纷。
五、对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客房并分割销售的,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照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六、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统一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
七、对已取得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及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产权式酒店类项目,区发改、国土房管、市场监管、旅游、规划、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用于建设产权式酒店的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拟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的,经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需按本意见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已竣工验收的酒店项目,不得按产权式酒店进行销售。
九、本意见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9 月30 日。
《关于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的意见》(青黄政发〔2014〕6 号)同时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5 年9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