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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来源:】 【2016-1-29】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登记原因

用地单位已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询问记录(原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原件);

8、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原件);

9、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应提供土地交接单(原件);

10、土地出让金(含出让金缴清证明)及有关税费的发票(原件)

11、1980西安坐标系的土地测绘报告书(原件)(委托测绘公司办理);

12、地籍调查表(原件)(到属地国土资源所办理);

13、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业务流转单(原件)(到成果审核部办理);

14、划拨补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原划拨土地证;

1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地籍调查    土地测绘成果入库    受理    审批    缮发证    归档

四、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五、有关说明

1、土地登记申请书须为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的表格格式,单方申请,在表格的申请人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2、政府批准文件配套的核定用地图,应先到区政府办公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盖“核定用地章”。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等均应在有效期内,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存复印件。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粘贴在对应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应的公章。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办的,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可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5、用地单位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请先到属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地籍调查。

6、地籍调查结束后,用地单位应持西安1980坐标系土地测绘报告书及测绘光盘等材料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成果审核部办理土地测绘成果入库及业务流转单,业务流转单应记载实地地上建筑物等情况,入库完毕再到登记受理窗口提报申请材料。

7、用地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六、咨询电话:86888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