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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权正式委托我区实施

【来源:】 【2015-9-2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9月15日,青岛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与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签订黄岛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今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在本区开展。这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业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往申请预售资金拨付需要到青岛市办理,一年下来隧道、大桥费用是一笔不少开支,主要是堵车、路程较远,去一趟就得一天的时间,时间成本太高,现在申请资金拨付在本区就可以办理了,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效率也高了。”嘉和福远开发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说。“预售资金拨付我们承诺自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比如说企业急用资金的当天即可办完”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拨付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30%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95%的资金额度;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监管。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拨付比例。

对于信誉良好且开发资质较高的企业,在达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建设楼层一半和主体封顶三个节点时提高可申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对于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 

    据介绍,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真正用于本工程建设、避免开发企业卷款走人或挪作他用、有效避免烂尾楼项目的出现。监管既可以保证购房人所交付的购房款用于本工程的后续建设,又保障购房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