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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登记业务收件标准的通告

【来源:】 【2015-7-20】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工作,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房地产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于201581日起,办理西区房地产登记时不再审查有无隐性共有人,并调整登记业务收件标准,达到全区统一并与青岛市保持一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凡涉及自然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的业务,仅根据申请材料及询问情况确定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不再审查及收取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相关证明。

凡涉及自然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业务,只需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到场申请并签字确认即可,不再审查及收取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相关证明。

涉及房改房等特殊业务除外。

鉴于上述调整,建议市民实名购房实名登记,拟购房地产属婚内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定购房合同,已持有的房地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持结婚证追加房屋共有人。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

                        2015年7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