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公证的赠与书(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单(原件,未纳入青岛市房屋信息系统的提供);
6、产权证附图(原件);
7、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住宅提供);
8、登记机关认为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受赠人 |
赠与人 |
房屋登记费 |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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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
住 宅:3元/平方米 非住宅:4元/平方米 |
住 宅:3元/平方米 非住宅:4元/平方米 |
证书印花税 |
5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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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五、工作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六、有关说明
1、需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非网签合同需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缓缴证明。
2、登记申请书须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签字按手印,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为单位的,企业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楼号证明原件。
6、对于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土地收益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所有存档的收件材料由单位受托人签字按手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须申请人或受托人签字按手印。
七、咨询电话:86886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