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原因
已取得权属备案证明的项目,商品房屋购房人可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单(原件,非网签房屋提供);
6、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住宅提供);
8、登记机关认为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申请人 |
房屋登记费 |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
证书印花税 |
5元/证 |
四、办理流程
五、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六、有关说明
1、需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非网签合同需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缓缴证明。
2、登记申请书须购房人签字按手印,开发公司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楼号证明原件。
6、如果购房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了结婚证、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反映其婚姻状况证明的,即使购房合同只由一方签署,仍然需要购房人夫妻双方带身份证明原件到场,并就房屋为单独所有或共有形成书面意见。
7、买方有共有人的需共有人同时到场签署共有协议并提交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未纳入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房屋须提交产权证附图。
9、之前做过预告登记的,须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换他项权利证的提供银行换证材料。
10、所有存档的收件材料由单位受托人签字按手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须申请人或受托人签字按手印。
七、咨询电话:86886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