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原因
已竣工的商品房屋项目可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9、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经登记机关确认的测绘报告及小于90平方米以下的证明(原件);
10、房屋测绘成果入库通知书(原件);
11、建筑面积审核表(原件);
12、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4、未出售房屋首期房屋维修资金已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证明(原件);
15、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区分确认单(原件);
16、须同时申请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登记;
17、登记机关认为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申请人 |
房屋登记费 |
住 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
手续费 |
住 宅:3元/平方米 非住宅:8元/平方米 |
四、办理流程
五、工作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六、有关说明
1、登记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房地产及物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经年检的副本。
3、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楼号证明原件。
5、若实测超规划面积的还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7、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初始登记的证明(同时标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和政府所有房地产不在抵押登记范围)。
8、上述提交申请材料如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可提交该馆盖章的复印件。
9、所有存档的收件材料由单位受托人签字按手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咨询电话:86886439